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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本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9 08:06:24    


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9行终101号判决;对案件重新审理,改正错误的判决。

申诉人的父亲因腰腿痛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导致后来脑梗塞,紧急手术后在ICU住了一个月,最终不治。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最终不治身亡,医院负有直接责任。

申诉人去医院申请复印了病历后向XX市医调委申请仲裁,最后医调委称,根据医院方面的病历材料及陈述报告称病人是长期因病卧床,亦没有作尸体解剖;判定医方没有责任。原来医院方在病历上做假,住院的脊柱外科没有记录发生骨折的情况,伪造了一份ICU的没有日期的病历记录骨折,又在病历汇总页记录为入院前有骨折。

申诉人向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诉人投诉,要求对住院期间骨折及病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得到是电话解析、掩饰。申诉人申请行政仲裁,医院方脊柱外科的主治王医生及医患办一名人员参加,医院方坚称专家已有结论,病历没有问题。

之后申诉人在XX市政务平台12345多次反映骨折及病历问题,最后被申诉人答复称,医生发现骨折后未及时作病情记录。

在被申诉人文字确认骨折后,确认医方向医调委提供虚假病历依法,要求根据法律伪造病历按医疗事故处理,应向患者家属做出赔偿。申诉人书面要求被申诉人对患者在医院发生骨折,向病人家属及医调委提供虚假病历作出调查处理。

被申诉人处理结果依然是医院未及时记录病情,未发现病历造假情况。对住院期间发生骨折未做出任何意见,赔偿问题亦只字不提。

对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未就申诉人的申请作出回应,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诉人到XX市X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诉人,要求撤销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诉人在答辩意见中称病历有记录骨折,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没有原件的假病历,公然伪造证据。

一审开庭前,申诉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医院向医调委提交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

在法庭质证时,申诉人对着法庭调取的病历,指出脊柱外科住院的病历没有记录发生骨折的病情;将入院检查报告中的没有骨折篡改为入院前有骨折;隐瞒了25、26两天的病历;特别指出了24日病历后面的那份没有日期时间的病历就是伪造的病历,签名的医生不是ICU和脊柱外科的医生,病情内容是捏造的,盗用ICU 科室名称,造假十分明显;其目的是伪造在ICU抢救时发生骨折的假象。指出被申诉人提交的病历不是真实的病历。

被申诉人的两份专家意见中称患者诊断股骨颈骨折(右侧)诊断明确,但事实是至今没有一份病历记录在什么时间发现骨折;第二份意见也是自相矛盾,前面称骨折诊断明确,后面称病情变化没有及时记录。两份专家意见将隐匿骨折记录写作诊断明确,将没有记录写作没有及时记录。24日病历后面的那份没有日期时间的伪造病历签名的医生不是ICU和脊柱外科的医生,将脊柱外科的病情内容混合记录在ICU 科室名下,造假十分明显。申诉人但两份专家意见均称未发现病历造假,显然,被申诉人的专家意见刻意违背事实,捏造虚假意见,为违法行为作伪证、作掩护。

一审法庭上出现了两份截然不同的病历,一份是法庭向医调委调取的医院提交的病历,另一份是被申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没有原件的病历。法庭调取的医院病历的入院检查没有骨折,被申诉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入院前有骨折。法庭调取的病历没有25、26日的病历记录,被申诉人提交的病历有26日的病历记录。

很显然,在入院前骨折还是住院期间骨折这个关键问题上,被申诉人一直在混淆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

病人住院期间发生骨折,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未及时记录病情的问题,被申诉人这样的处理显然不合法、不合理。被申诉人如果认为是入院前骨折,是根据什么得出来的结论,如果是猜测、造谣、捏造,被申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时被申诉人承认法庭调取的病历是真实的,但不承认所证明的事实;申诉人指出了被申诉人提交的病历是一份伪造的病历;同时指出了病历中篡改、隐匿、伪造等具体违法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证据都符合要求,即是两份病历都认可。两份相内容对立、完全相反的病历不可能都是真实的病历。判决结果法庭采纳了被申诉人提交的伪造病历。将病历中篡改、隐匿、伪造等违法行为淡化描述成病历问题,一审判决认为病历的问题被申诉人已经作出了解析。被申诉人的解析一直不敢以文字向社会公开,所谓解析是这样说的:确实是在24日发现骨折,但这骨折可能是入院前就有的;入院检查报告可能不够仔细。病历缺25、26两天的记录是允许的。被申诉人一直不敢用文字表述出来、法庭都不知具体内容的所谓解析实则掩饰,在一审判决中得以确认,并被法官用来否定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没有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案中 凡是被申诉人方面的提交的不用审理都是对的,假的证据也是有效的。解析也是对的,虽然不知道被申诉人是怎么解析的,依据是什么。入院前可能骨折的依据是什么?病历两天不记录符合规定也不知道是依据哪一个版本的病历书写规范。法庭调查根本都不管;完全屈服于被申诉人和医院。被申诉人一直配合医院回避住病人院期间发生骨折的事实,百般掩饰,捏造不实的专家意见,竭力保留伪造的病历,称没发现病历造假。然后先是电话解析称可能是入院前就有骨折,后面直接伪造证据称是入院前有骨折,不认真履行职责,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完全丧失了公平、公正的立场,背离正义,枉顾事实,违法判案。


二审判决认为审理的焦点是被申诉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法,而不是审查处理意见是否对应申诉人的书面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事实。背离事实的处理意见何来合法。

二审判决认为不按规范书写病历不等于伪造病历,刻意回避事实。上诉书中除了指出病历中不仅篡改、隐匿、伪造,还补充了一审时未提到的病历资料中销毁了脊柱外科住院时的全部护理记录。篡改、隐匿、伪造、毁灭病情资料都是违法行为,在病历上肉眼可见。篡改、隐匿、伪造、毁灭病情资料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不按规范书写病历;不按规范可以是篡改、隐匿、毁灭护理记录等违法情形,更何况伪造的那份病历签名的都不是医生。如强奸、伤害、杀人可以说是不按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不等于杀人一样。不按规范书写病历是是伪专家捏造出来的结论。捏造出来的所谓专家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结论没有合法性,法庭并没有对专家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而是盲目采信。

有法庭调取的医院病历,病历是否存在篡改、隐匿、毁灭、伪造病历的情况,法庭有没有认真查看病历,是不是事实。如果属实,把这些违法行为描述成不按规范书写病历,是根据哪个法律、法规,是为了什么目的。如果擅自将违法行为改为普通的违纪行为,是不是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和被告方编造的意见哪个更加可信,法院不相信证据确凿的事实而采信被申诉人编造的专家意见,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的基本原则。

二审判决盲目采信用不按规范书写病历来掩饰违法行为,包庇被申诉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背了社会正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被申诉人没有履行职责对医院的违法行为据实作出处理,滥用职权、歪曲事实;对申诉人提出的骨折调查、赔偿未作任何回应。一审、二审法院对医院、被申诉人伪造病历证据掩盖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用不规范行为来掩盖违法事实。这是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事实基础,认定事实不清,依据错误,作出了纵容违法行为的决定和判决,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对申诉人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改变错误判决。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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